四部門《意見》支持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國家重點工程可先行用地
發布日期:2019年09月23日
近日,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進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負責人就相關內容接受了記者采訪。
“十三五”期間工程用地需求量很大:
“十二五”期間,在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基礎項目中,水利水電工程用地達350萬畝,占比近30%。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十三五”期間我國將集中力量建設一批重大水利水電工程,用地需求量很大。目前,172項重大水利工程正分步建設,金沙江、瀾滄江等流域水能也將陸續開發。
國家對水利水電用地一直有專門規定。以往,此類用地主要執行2001年確定的政策要求,對規范用地建設、保障用地需求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資源保護任務的加重和進一步維護農民權益的需要,一些政策規定已不能適應當前形勢需要。
比如,庫區淹沒用地較多,其中不少城鄉住宅、工礦企業被淹沒,需要重新選址建設。以往的政策重點保障了庫區淹沒用地,但對安置、遷建用地支撐不夠,導致用地落實不到位。而庫區水面按建設用地算規模、入計劃的方式,也影響了其他建設項目發展。有的地方一個大型水利項目,僅工程淹沒用地就突破了該地區2020年前規劃建設用地總規模。
此外,一些地區的農民群眾對水利水電征地補償標準與其他基建項目有所區別表示異議。以往,水利水電用地耕地開墾費可按地方規定標準下限的70%—80%收取,而這個標準與現在實際情況存在一定差距。對此,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了新要求,明確規定“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耕地占補平衡實行與鐵路等國家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同等政策”。
多項舉措保障工程建設用地需要:
“堅持問題導向,立足于解決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是制定《意見》的主要標準?!痹撠撠熑藦娬{,既要有效保障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合理用地需要,也要切實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更好地維護群眾權益。
同地同價同政策。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耕地占補平衡與鐵路等國家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同等政策,取消原水利水電工程耕地開墾費打折收取的規定,耕地開墾費與其他建設項目同一標準,維護了農民權益,落實了資源保護政策。
分類保障各類用地。針對階段性用地需求,分類型明確了項目前期勘探論證臨時用地、工程建設區用地、庫區用地以及移民和專項設施復(改)建用地等用地報批方式,保障合理用地需求;針對移民遷建和專項設施復(改)建用地計劃指標緊缺、用地報批難的問題,明確規定由國家統籌安排用地計劃,解決地方實際困難。
用地管理差別化。允許水庫水面建設用地報批時可不占用建設用地規模和年度用地計劃指標,解決此類用地報批難問題。對于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或移民安置規劃編制過程中,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已就征地履行相關程序、達到征地報批前期工作要求的,用地報批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不再另行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允許先行用地。對于國家審批(核準)重點水利水電工程,在具備一定前提條件的情況下,允許工程建設范圍內的道路、橋梁、生活營區等施工前期準備工程和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等申請辦理先行用地。對于地方審批(核準)的項目,但納入經批準的全國中型水庫建設規劃、并經有關流域機構審核同意的水利項目,以及納入經批準的國家水電發展規劃的水電項目,允許參照辦理先行用地,合理適度地擴大了水利水電先行用地范圍。